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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2025年春学期教育收费公示

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2-11 15:55

镇江市市区2025年春学期幼儿园收费公示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性质: 幼儿园等级:

保教费

(元/·学期)

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伙食费

(元/·月)

托管费

(元/·月)

校车费

省优质园100/

市优质园、合格园80/

项目包括集中代购生活用品费用、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按实际发生额确定,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注:1. 上述内容由幼儿园根据《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20181号)、《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1868号)文件规定填写。

2.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3. 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 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退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5.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并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6.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7.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256号)规定:对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咨询电话:京口区教育局84413995润州区教育局85589108丹徒区教育局88976359  镇江经开区社发局80825669

京口区经发局80980711润州区经发局84407216丹徒区经发局85577997镇江经开区经发局80827509

监督电话:12345

2025210

镇江市区2025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公示

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住宿费

伙食费

课后服

教辅材

社会实践

活动费

小学

普通住宿费100/·学期,公寓化管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标准执行

市直学校食堂标准餐:10/

不高于300//学期

三年级以上按实收取

80/学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实行统一招投标,按招标价执行。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

初中

按实收取

100/学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号、苏教财〔2009105号)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3. 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伙食费标准参照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号执行。

4.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镇江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160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苏发改收费发〔20241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材函〔20242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社会实践活动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学期结束按实结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

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自愿原则)、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不作要求)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8. 义务教育阶段减免优惠政策,按照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09272号、苏财教〔2009105号、苏政发〔201652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5210


镇江市市区2025年春学期公办普通高中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二星级以下高中:500/·学期

二星级高中:650/·学期

四星、三星级高中:850/·学期

代收费

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

高一420/·学期;高二300/·学期;高三140/·学期

教辅材料费

按实收取

校服费

实行统一招投标,按招标价执行。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

社会实践活动费

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多退少不补。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收取,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军训服装费

仅限高一年级,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租赁服装不超过3/·天,购买服装不超过25/·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普通住宿费100/·学期,公寓化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伙食费

市直学校食堂标准餐:10/

注:1. 学费标准按照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文件执行。

2.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号)规定执行,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高中阶段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3. 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镇价费〔201769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直学校伙食费标准参照镇发改收费发〔2022426号文件执行。

4. 代收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期

或学年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结算清单。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苏发改收费发〔20241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材函〔20242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学校除收取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 普通高中减免优惠政策,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教财〔201014号、苏财教〔2011 6号、苏财教〔2016167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5210

镇江市2025年春学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公示

学校类别

学费

住宿费

实习材料费

代收费

职业高中

一般住宿120/生·学期,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按实收取

中等专业学校

一般住宿条件400/生·学年,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技工学校

中级工学习阶段免收学费

进入高级工班、技师班学习阶段5300/学年,其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费政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按实收取

对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不得收取

注:1. 根据苏财规〔20123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2. 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人社系统所属技工院校由中技班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在校学生执行我省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范围;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 住宿费:达到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可参照《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执行。

4.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据实结算。

5.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免办法按苏财规〔201236号、苏财教〔2016156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8916337(市教育局)85272509(市发改委)

监督电话:12345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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