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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经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句容市发改委,镇江经开区经发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明确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空置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经确认后,空置期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本通知自202521日起执行,其它仍按照《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发改规发20201)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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