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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区各煤热企业:

为规范热汽销售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护煤热企业和热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原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交票价和煤热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82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煤热价格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镇江市区范围内的煤热企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普通蒸汽的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同向联动。

二、以中国煤炭资源网公布的秦皇岛5000低硫煤炭价格为依据。煤炭价格变动幅度的75%通过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疏导,25%由煤热企业自行消化。如发生价格指数与市场煤炭价格差异过大或者指数无法获取等严重影响煤热价格联动的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后,可选择其他指数适时进行调整修正。

三、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按季度联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上季度市场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公布当季度热汽价格。当市场煤炭价格在一个联动周期内价格变动幅度超过上个周期5%,则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热汽价格;未达到5%的,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额累计到下个季度,直至达到5%时启动联动机制。因市场煤炭价格变化造成煤热企业成本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的,可适当缩短联动周期。

四、煤热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当期热汽价格=上季度热汽价格+热汽价格变动额

其中:热汽价格变动额=上季度热汽价格×65%×75%×上季度煤炭价格变动幅度。

上述公式中,65%是指燃料成本占热汽总成本的比例,75%是指煤炭价格变动幅度通过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行疏导的比例。

五、对于超长供汽距离(指供汽距离超过8公里)的用户和由煤热企业承担供热管网投资建设费用的新增热力用户,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议热汽价格可分别另加收不超过5/10/吨。。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当季度的热汽价格,各煤热企业可在不超过公布价格的基础上与用户协商具体销售价格。

七、如用户对热汽品质有特殊要求,其热汽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煤热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加强内部管理,开源节流,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热汽供应。

九、本通知自202527日起

执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原《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镇价工〔2016138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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