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含粮食和物资储备、军民融合发展、能源工作,下同)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市级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执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协调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全市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组织和协调我市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南京都市圈合作与发展工作。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配合推进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宁镇扬、苏锡常一体化等跨区域合作与发展。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牵头协调推进市际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市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能源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承担能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按职责开展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等工作。

(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一)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十二)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三)负责能源对外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四)负责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等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十六)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市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规划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市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综合研判全市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市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市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十八)跟踪研判经济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拟订市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健全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二)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对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综合协调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对全市各地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二十三)汇总全市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分析研判军民融合发展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军民融合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我市军民融合发展重要政策和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推动军民融合领域实施“走出去”战略。

(二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重要政策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协调推动全市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及标准规范建设。

(二十五)组织实施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重点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指导协调我市获得国家、省专项建设基金军民融合项目,组织开展我市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智库建设,研究提出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重大问题处理意见。

(二十六)协调地方经济与国防建设有关问题,研究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国防的有关事项,组织协调军地需求对接和军队保障社会化,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创新。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根据国家、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研究提出全市储备发展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监测粮食和战备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二十九)管理全市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市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三十)根据国家、省储备总体规划和全市储备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

(三十一)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三十二)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三十三)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