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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是否可能被利用炒作等。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工作人员发布至网站,委办公室审查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委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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