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的格局。现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本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承办处室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四)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更新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五)综合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会同有关处室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本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2.与本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以及评估报告;
4.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经济体制改革信息,社会事业改革(含医改)信息;
7.工作动态和工作总结;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主动公开程序
1.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依照本办法,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由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
2.所有公开信息必须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委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3.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四)主动公开的方式
1.本委政府网站和文告;
2.新闻发布会;
3.新闻媒体。
三、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应当在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信息,并按照以下要求公开项目信息(涉及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1.项目建议书批准日期(年、月)、文号和项目名称;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年、月)、文号、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⑴农业:建设标准和规模;
⑵水利:建设标准和规模;
⑶电力:总装机容量;
⑷电网:变电容量、线路长度;
⑸煤炭:建设规模;
⑹石油、天然气:接受、存储容量;管线长度;
⑺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建设标准、长度;
⑻港口、航运:建设标准、吞吐能力或通过能力;
⑼民航:建设标准、跑道长度;
⑽工业(含高技术):年生产能力或新增生产能力;
⑾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起止地点、长度;
⑿供水:日供水能力;
⒀污水、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
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标准和规模;
⒂房地产:建筑面积;
⒃社会事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⒄服务业(含经贸流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3.初步设计方案批准日期(年、月)、文号和项目名称。
(二)工程建设项目核准信息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年、月)、文号、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1.农业:建设标准和规模;
2.水利:建设标准和规模;
3.电力:总装机容量;
4.电网:变电容量、线路长度;
5.煤炭:建设规模;
6.石油、天然气:接受、存储容量;管线长度;
7.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建设标准、长度;
8.港口、航运:建设标准、吞吐能力或通过能力;
9.民航:建设标准、跑道长度;
10.工业(含高技术):年生产能力或新增生产能力;
11.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起止地点、长度;
12.供水:日供水能力;
13.污水、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
14.资源综合利用:建设标准和规模;
15.房地产:建筑面积;
16.社会事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17.服务业(含经贸流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三)工程建设项目备案信息
项目准予备案的日期(年、月)、文号、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1.工业:年生产能力或新增生产能力;
2.服务业(含经贸流通):建筑面积、服务能力。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信息
招标方案核准日期(年、月)、文号(注: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准(核准)日期、文号相同)。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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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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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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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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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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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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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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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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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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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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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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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年 月 日 |
注:对于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事项,在表格中用“√”表示。
四、审慎对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难点,较易引发行政复议。总结近几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实践,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注意把握: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介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之间。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下列情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公文;
4.尚处于调查、研究、审议审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非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项目单位的请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所附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非本机关制作的文件;
6.需要汇总、分析或者加工的信息;
7.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当与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申请人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提醒其采取书面形式,说明申请理由或用途,并出具身份证明。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及期限
1.委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4)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委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
五、正确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一)完善办理手续,妥善保存材料。细化和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每个工作环节应当完备手续、留有痕迹。妥善保存与申请信息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表)、身份证明、文字材料、签收记录、通话记录、办理流程表、邮寄存根(凭证)等材料。
(二)增强针对性,避免不作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应当做到“有求必应、有理有据、言简意赅、严守期限”。有求必应,即对于申请人,无论最终是否提供信息,都要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不能置之不理。有理有据,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可以全文公开、可以部分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要求补正等不同情况,分别向申请人发出有关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要求补正情形的,应当说明理由,且理由应当有适当的法律依据。言简意赅,即告知书应当表达准确、语言精练,把握好分寸,避免节外生枝。严守期限,即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的法定期限,杜绝无故拖延。
(三)把好首例关,保持一致性。由于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因此,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要把握好全文公开、摘要公开、还是不公开的“度”;而且要审慎对待某一信息的第一次申请,在对这一信息作出提供与否的决定后,对不同申请人申请的同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处理方式应当保持前后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