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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有特殊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维护、审核和更新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第五条委机关各处室对本处室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并加强预审核。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六).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本委政府网站和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在委办公室和法制部门协助下积极应对,并防止媒体炒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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