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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委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报送

  1.动态信息:主要报送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取得的重要进展、开展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信息。动态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应一事一报,及时、真实、准确。每采用一条计0.1分。

  2.专报信息:主要报送围绕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等问题的约稿,每采用一条计1分,省发改委采用一条计2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3.办事指南:各处室在委门户网上提供办事指南的,每项计1分。

   (二)责任栏目信息

  1.各处室应及时准确发布和维护责任栏目的信息,每维护一条计0.1分。

  2.被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每条加2分。

  (三)采编、审核、报送要求

  建立健全信息采编、审核把关、报送等制度,未发生泄密和信息失实事件的,每年计10分。发生泄密、失实、差错等情况的,所报信息不计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

  主要考核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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