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委编制了《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指南》的解释和说明,获得所需的服务。本委信息公开内容和规定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6.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委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查阅公开形式。网上公开分别是“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zhenjiang.gov.cn/ 和本委网站,网址:http://fgw.zhenjiang.gov.cn/。本委当面受理点:本委办公室(地点: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1号楼8楼)。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11-84423195。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委可以公开的各类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上网公开和接受当面受理查阅,最迟至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四)公开期限
本机关2008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可公开的各类信息可在“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本委网上查阅或到本委办公室当面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当面申请、邮政寄送申请、政府网站申请、传真申请方式向我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委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不同情况,可形成如下初步答复意见: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我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处室初步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由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是责任主体,对答复意见负责,政策法规处分管领导及处室负责人对答复意见合法性负责,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理、流转督办、统一答复。
我委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策法规处应牵头做好调查、应诉等相关工作,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拟订答复(答辩)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办公室负责提供受理、答复资料。
2. 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处室未及时提供答复意见的,视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遇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视情节严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