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等文件精神,镇江市发改委、水利局、信用办联合制定出台了《镇江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镇水发〔2019〕192号)。
文件规定,将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市场主体“黑名单”将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镇江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报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信用镇江”、“信用江苏”、“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