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经发局,句容市发改委,镇江高新区科发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6〕135号)要求,现将《镇江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公布后如涉及收费项目的新增、取消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优惠、减免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加强行业收费监管。
三、各市、区按规定公布本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政策发生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镇江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授权市制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通知》(镇发改收费发〔2025〕88号)废止。
附件:镇江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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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 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收费文件(文号) |
收费标准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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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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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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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配套费 |
是 |
否 |
否 |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镇价服〔2012〕56号、镇价服〔2013〕105号 |
按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元计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收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文广旅 |
运营企业对已开通入网或已收取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费的住宅用户,不得再向申请用户收取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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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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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 |
否 |
否 |
否 |
苏发改规发〔2018〕3号、镇发改规发〔2020〕1号、镇价服〔2014〕124号
镇发改规发〔2020〕1号、镇价服 〔201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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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市发展改革 部门 |
住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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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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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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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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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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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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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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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停放费 |
否 |
否 |
否 |
苏发改规发〔2018〕3号、镇发改规发〔2020〕1号、镇价规〔2013〕1号、镇价服〔2014〕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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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 |
住 建 |
机械式停车位汽车停放费减半收取,机械式停车位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等运行维护费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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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专有室内车库 |
免收汽车停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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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专有室内车位 |
不超过6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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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 |
不超过6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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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防工程室内车位 |
不超过6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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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专有室内机械式车位 |
不超过60元/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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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主专有室内机械式车位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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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60元/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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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位汽车停放费减半收取,机械式停车位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等运行维护费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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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业主共有室内车位 |
不超过120元/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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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共有室外车位 |
不超过80元/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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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临时停放 |
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停放费标准按镇江市物价局镇价规〔2013〕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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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车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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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否 |
苏发改规发〔2018〕3号、镇发改规发〔2020〕1号、镇价服〔2014〕12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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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 建 发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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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室内车位 |
不超过14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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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 |
不超过180元/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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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专有室内机械式车位 |
不超过10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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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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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 |
否 |
否 |
否 |
苏发改规发〔2022〕5号、 镇政办发〔2018〕165号、镇价规〔2013〕1号、镇价费〔2017〕132号、镇价费〔2018〕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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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公 安 城 管 住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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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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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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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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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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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 |
住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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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
是 |
否 |
否 |
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镇发改价格发〔2021〕342号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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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气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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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 |
住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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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燃气工程设施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的费用。 在2020年1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经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的,仍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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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是 |
否 |
否 |
苏政办发〔2021〕55号、 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镇发改价格发〔2019〕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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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2200元/户; 实际居住地在老旧小区(不含别墅)的困难群众:700元/户; 别墅(含连排别墅):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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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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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是 |
否 |
否 |
苏价费〔2018〕169号,镇价费〔2009〕68号,镇发改收费发〔2019〕550号等 |
详见文件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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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
是 |
否 |
否 |
苏价费〔2018〕169号,镇价服〔2003〕94号,镇价费〔2012〕107号,镇发改收费发〔2019〕550号等 |
详见文件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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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目录清单公布的为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包括国家、省级定价项目和丹阳、句容、扬中市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2、法律、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清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
3、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4、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供水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